2024年2月26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诈骗案在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顺城区团委非常重视,特意选派了5名“返家乡”大学生和5名工作人员旁听了全案。庭审中检察官向广大青年宣传易发犯罪,推进青年群体法治教育,筑牢青年群体法治思想防线。
被告人张某尧通过上线介绍在明知他人通过冒充客服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使用个人手机下载“语音端”、“插卡端”,再用对录线将两部手机进行连接,并使用个人手机卡为他人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致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尧在实施犯罪活动时系在校学生。
通过庭审,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并发表了法理与情理相融的公诉意见,使被告人认清了其犯罪的根源及危害性,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庭对其的裁判。公诉人对于被告人实施诈骗的具体行为、心理活动做了重点讯问,使法庭查清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同时,也让旁听人员从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件中认识到法律底线不能触碰,要知敬畏、存戒惧,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庭审结束后,区团委书记盛卓会同该案的员额检察官、主办法官与参加旁听的各位大学生,围绕常见的法律条款、犯罪行为、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展开了讨论,结合同学们的年龄特点和生活实际,进行了互动和交流。同学们纷纷表示,如果不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法制观念,更好的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要把今天所学的法律知识带回校园,告诉身边的同学、朋友知法、懂法、守法,做一名守法公民。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